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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时间: 2024-07-20 12:29:21 |   作者: ayx体育官网

介绍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新疆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罐装、汽车加气站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或者个人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或者工业公司设立向城镇居民供气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储配灌装站、加气站、及其他各类气化站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区城内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的,不再申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可以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安全管理制度最重要的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验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最重要的包含: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规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作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公司制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公司制作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别的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依据详细情况确定。

  (三)企业章程、资本结构说明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需提交法人委托书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及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各作业班组应按班次配备安全和抢修人员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管道企业经批准的经营区域范围,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二十七) 管道燃气企业及气源供应单位配备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作业人员名单及抢修抢险设备清单

  (二十八)未配备抢险抢修队伍的经营公司可以提供每班次抢修人员名单、抢修设备名单,及与有能力的抢修抢险企业签订的抢险救援协议

  (二十九)工程建设规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三)企业章程、资本结构说明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需提交法人委托书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及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各作业班组应按班次配备安全和抢修人员。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二十六)管道燃气企业及气源供应单位配备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作业人员名单及抢修抢险设备清单

  (二十七)未配备抢险抢修队伍的经营公司可以提供每班次抢修人员名单、抢修设备名单,及与有能力的抢修抢险企业签订的抢险救援协议

  (二十八)工程建设规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三)企业章程、资本结构说明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需提交法人委托书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及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各作业班组应按班次配备安全和抢修人员。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二十七)管道燃气企业及气源供应单位配备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作业人员名单及抢修抢险设备清单

  (二十八)未配备抢险抢修队伍的经营公司可以提供每班次抢修人员名单、抢修设备名单,及与有能力的抢修抢险企业签订的抢险救援协议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燃气经营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三)企业章程、资本结构说明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需提交法人委托书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及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各作业班组应按班次配备安全和抢修人员。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管道企业经批准的经营区域范围,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二十七) 管道燃气企业及气源供应单位配备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作业人员名单及抢修抢险设备清单

  (二十八)未配备抢险抢修队伍的经营公司可以提供每班次抢修人员名单、抢修设备名单,及与有能力的抢修抢险企业签订的抢险救援协议

  (二十九)工程建设规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三)企业章程、资本结构说明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需提交法人委托书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及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各作业班组应按班次配备安全和抢修人员。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二十六)管道燃气企业及气源供应单位配备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作业人员名单及抢修抢险设备清单

  (二十七)未配备抢险抢修队伍的经营公司可以提供每班次抢修人员名单、抢修设备名单,及与有能力的抢修抢险企业签订的抢险救援协议

  (二十八)工程建设规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三)企业章程、资本结构说明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需提交法人委托书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及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各作业班组应按班次配备安全和抢修人员。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二十七)管道燃气企业及气源供应单位配备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作业人员名单及抢修抢险设备清单

  (二十八)未配备抢险抢修队伍的经营公司可以提供每班次抢修人员名单、抢修设备名单,及与有能力的抢修抢险企业签订的抢险救援协议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燃气经营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由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力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19、B20窗口(水磨沟区龙盛街)

  (三)企业章程、资本结构说明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需提交法人委托书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及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各作业班组应按班次配备安全和抢修人员。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管道企业经批准的经营区域范围,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二十七) 管道燃气企业及气源供应单位配备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作业人员名单及抢修抢险设备清单

  (二十八)未配备抢险抢修队伍的经营公司可以提供每班次抢修人员名单、抢修设备名单,及与有能力的抢修抢险企业签订的抢险救援协议

  (二十九)工程建设规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三)企业章程、资本结构说明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需提交法人委托书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及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各作业班组应按班次配备安全和抢修人员。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二十六)管道燃气企业及气源供应单位配备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作业人员名单及抢修抢险设备清单

  (二十七)未配备抢险抢修队伍的经营公司可以提供每班次抢修人员名单、抢修设备名单,及与有能力的抢修抢险企业签订的抢险救援协议

  (二十八)工程建设规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三)企业章程、资本结构说明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需提交法人委托书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及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各作业班组应按班次配备安全和抢修人员。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二十七)管道燃气企业及气源供应单位配备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作业人员名单及抢修抢险设备清单

  (二十八)未配备抢险抢修队伍的经营公司可以提供每班次抢修人员名单、抢修设备名单,及与有能力的抢修抢险企业签订的抢险救援协议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燃气经营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19、B20窗口(水磨沟区龙盛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新疆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罐装、汽车加气站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或者个人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或者工业公司设立向城镇居民供气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储配灌装站、加气站、及其他各类气化站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区城内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的,不再申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可以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安全管理制度最重要的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验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最重要的包含: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规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作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公司制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公司制作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别的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依据详细情况确定。

  (三)企业章程、资本结构说明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需提交法人委托书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及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各作业班组应按班次配备安全和抢修人员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管道企业经批准的经营区域范围,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二十七) 管道燃气企业及气源供应单位配备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作业人员名单及抢修抢险设备清单

  (二十八)未配备抢险抢修队伍的经营公司可以提供每班次抢修人员名单、抢修设备名单,及与有能力的抢修抢险企业签订的抢险救援协议

  (二十九)工程建设规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三)企业章程、资本结构说明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需提交法人委托书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及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各作业班组应按班次配备安全和抢修人员。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二十六)管道燃气企业及气源供应单位配备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作业人员名单及抢修抢险设备清单

  (二十七)未配备抢险抢修队伍的经营公司可以提供每班次抢修人员名单、抢修设备名单,及与有能力的抢修抢险企业签订的抢险救援协议

  (二十八)工程建设规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三)企业章程、资本结构说明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需提交法人委托书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及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各作业班组应按班次配备安全和抢修人员。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二十七)管道燃气企业及气源供应单位配备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作业人员名单及抢修抢险设备清单

  (二十八)未配备抢险抢修队伍的经营公司可以提供每班次抢修人员名单、抢修设备名单,及与有能力的抢修抢险企业签订的抢险救援协议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燃气经营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三)企业章程、资本结构说明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需提交法人委托书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及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各作业班组应按班次配备安全和抢修人员。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管道企业经批准的经营区域范围,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二十七) 管道燃气企业及气源供应单位配备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作业人员名单及抢修抢险设备清单

  (二十八)未配备抢险抢修队伍的经营公司可以提供每班次抢修人员名单、抢修设备名单,及与有能力的抢修抢险企业签订的抢险救援协议

  (二十九)工程建设规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三)企业章程、资本结构说明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需提交法人委托书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及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各作业班组应按班次配备安全和抢修人员。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二十六)管道燃气企业及气源供应单位配备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作业人员名单及抢修抢险设备清单

  (二十七)未配备抢险抢修队伍的经营公司可以提供每班次抢修人员名单、抢修设备名单,及与有能力的抢修抢险企业签订的抢险救援协议

  (二十八)工程建设规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三)企业章程、资本结构说明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需提交法人委托书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及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各作业班组应按班次配备安全和抢修人员。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二十七)管道燃气企业及气源供应单位配备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作业人员名单及抢修抢险设备清单

  (二十八)未配备抢险抢修队伍的经营公司可以提供每班次抢修人员名单、抢修设备名单,及与有能力的抢修抢险企业签订的抢险救援协议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燃气经营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由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力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19、B20窗口(水磨沟区龙盛街)

  (三)企业章程、资本结构说明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需提交法人委托书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及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各作业班组应按班次配备安全和抢修人员。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管道企业经批准的经营区域范围,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二十七) 管道燃气企业及气源供应单位配备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作业人员名单及抢修抢险设备清单

  (二十八)未配备抢险抢修队伍的经营公司可以提供每班次抢修人员名单、抢修设备名单,及与有能力的抢修抢险企业签订的抢险救援协议

  (二十九)工程建设规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三)企业章程、资本结构说明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需提交法人委托书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及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各作业班组应按班次配备安全和抢修人员。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二十六)管道燃气企业及气源供应单位配备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作业人员名单及抢修抢险设备清单

  (二十七)未配备抢险抢修队伍的经营公司可以提供每班次抢修人员名单、抢修设备名单,及与有能力的抢修抢险企业签订的抢险救援协议

  (二十八)工程建设规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三)企业章程、资本结构说明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需提交法人委托书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及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各作业班组应按班次配备安全和抢修人员。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二十七)管道燃气企业及气源供应单位配备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作业人员名单及抢修抢险设备清单

  (二十八)未配备抢险抢修队伍的经营公司可以提供每班次抢修人员名单、抢修设备名单,及与有能力的抢修抢险企业签订的抢险救援协议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燃气经营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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