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锅炉基准氧含量排放国家规范
时间: 2024-06-15 11:07:40 | 作者: 导热油锅炉
介绍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应到达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3.5%条件下,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50mg/Nm3(下同)。
(二)加强燃气锅炉晋级改造。2019年10月底前,各省辖市和县(市)建成区内4蒸吨及以上的燃气锅炉完结低氮改造,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3.5%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别离不高于5、10、50毫克/立方米。新建工业燃气锅炉同步完结低氮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锅炉基准氧含量排放国家规范。
(三)加强燃油锅炉晋级改造。2019年10月底前,各省辖市和县(市)建成区内的燃油(含醇基燃料)锅炉完结低氮改造,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3.5%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别离不高于10、20、80毫克/立方米。一切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锅炉基准氧含量排放国家规范。
(四)展开生物质锅炉深度管理。2019年10月底前,各省辖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生物质电厂)首先完结超低排放改造,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生物质电厂6%),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别离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一切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锅炉基准氧含量排放国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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